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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论|无执医资质的“救护车”岂能转运危重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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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作者:张海英 这一案例再次让人联想到多次被舆论曝光的“黑救护车”。无论是过去的“黑救护车”,还是上述“救护车”,虽然外表看上去与真正合规的救护车没有区别,但其急救设
作者:张海英
这一案例再次让人联想到多次被舆论曝光的“黑救护车”。无论是过去的“黑救护车”,还是上述“救护车”,虽然外表看上去与真正合规的救护车没有区别,但其急救设备配置、急救服务规范性等方面,与合规救护车有很大区别。如果患者一不小心使用“黑救护车”“伪救护车”,就有可能面临转运风险,刘丽丽的遭遇就是例子。
按理说,像刘丽丽这样的危重病人,医院要交给规范的、放心的救护车,才能安全护送患者到北京某医院去治疗,这是医生和医院最基本的良知。虽然不是医生和医院直接推荐患者家属选择该“救护车”,但“救护车”工作人员直接进入病房推销业务,且车上喷有“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”,很难说医院对此不知情、没关系。
刘丽丽之死,至少两个问题值得关注:一是,是否与头孢类药物过敏有关;二是,是否与转运患者的“救护车”有关。前一个问题,有待司法鉴定和法院判定。后一个问题,官方处罚公示和涉事企业情况声明,均已表明涉事“救护车”既无执医资质,也不具备急救措施。然而,这样的“救护车”竟然打着医院的旗号转运危重病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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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公司也承认: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,不含急救医疗范畴。转运途中,虽然对患者进行监护吸氧,但“不具备急救措施”。然而,实际情况是其承接了像刘丽丽这样的危重病人。一方面,医院把危重病人交给无医疗资质、无直接合作关系的“救护车”,另一方面,该公司无急救能力竟敢承接危重病人,都令人感到费解和惊诧。
从常识角度来说,涉事企业应该有自知之明,什么样的病人敢接手,什么样的病人不能接手,应该心里有数。既然涉事企业清楚自己既无医疗资质,也知道自己“不具备急救措施”,不应该承接危重病人,但其却主动揽活,只能说明为了经济利益,既无视转运病人服务风险,也无视违规运营风险。这样的违规企业,应该受到严惩。
通过报道可知,经营该“救护车”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,已经受到了处罚。但仍不能回答所有疑问,比如该公司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并无直接合作,而是其关联企业与医院之间就病人转运服务存在合作。这意味着涉事医院既没有授权其转运病人,也没有对转运服务进行监督管理。
两年前,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,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。入院7天后,刘丽丽病情危急,医生建议她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。然而,乘上写有“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”字样的“救护车”后,刘丽丽还未到北京,就失去了生命。长春当地卫健部门行政处罚公示显示,该“救护车”无执医资质。
当普通患者难以甄别救护车真伪,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就应该多担责任,要么自主运营救护车,要么选择合法规范且具有急救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。有关部门要从这类案例中汲取教训,既要规范医院与企业就转运病人的合作,也要清理不规范的“救护车”,对其运营者要严肃依法处置。总之,不能让问题“救护车”转运危重病人。
文章来源:《内科急危重症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nkjwzz.cn/zonghexinwen/2022/0830/514.html